生育险并入医保不应满足“待遇不降”
国务院办公厅25日公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明确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这意味着从2016年启动的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经试点后正式落地。生育险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这项改革,民众当然关注待遇是否会下降。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生育险并于医保后,丝毫不会改变待遇。据称,改革明确“两个确保”,第一个确保就是保障待遇,原有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这样的回应犹如一颗定心丸,可以消除民众的顾虑。
其实,生育险并入医保后,不应仅仅满足待遇不降,而是应该为参保者谋求更高的待遇。这首先是因为,并入医保后的生育险,已经具体了提高保障待遇的条件。保险的一个特点是共济,即参保者缴纳的保险费,拿出来给予妇女生育期有关医疗等方面的保障,有多少保费可用,是决定保障水平的一个关系因素。此前,生育险单纯核算和管理,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巨大,如今并入医保,生育保险无需再建立一套独立的稽核审查系统,管理运行成本大幅降低,这部分资金可以提高生育险参保者的保险待遇。
此外,保费基数的大小,对于保障水平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生育险单独运作,保费基数很小,妇女集中生育时,钱可能就不够用,由于担心基金不足,就不敢提高保障水平。如今有医保基金作为后盾,生育险基金池的“水位”不会出现大的涨跌,提高保障水平就不必担心费用吃紧。
但更重要的是,民众对生育险的知晓率远低于医保,劳动监察的重点也是用工单位是否为职工购买了医保,至于是否购买了生育险,不仅用工单位的积极性不高,就连很多职工也不是十分在意,应购买但没有购买生育险的职工也不在少数。如今两种保险合并一处,有利于借医保之力,提高生育险的参保率。即使参保者个人的待遇没有提高,但保障面扩大,对于职工群体而言,仍可视为待遇提高。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如何降低生育成本,怎么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此,很多地方都出台了不少政策,在产假、孕育期工资待遇、母婴医疗保障等诸方面都给予了更好保障。但总体而言,这方面的努力还有所欠缺,更系统和更有力度的生育保障,为广大民众所期待,生育险的改革,则属于这方面的一个新的尝试。
相比之下,生育险并入医保对于孕产妇的保障作用,并没有延长产假等其他措施那么直接,但作为一种长期的制度安排,也作为生育方面最基本的一类保障,生育险并入医保后,在降低生育成本方面的作用仍不容低估。做大这块“福利蛋糕”已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就应该向待遇提升这个方向持续努力,使之成为降低生育成本和保障女职工权益的另一个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