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青
一大早看到两条热搜:贵州凯里520暂停办理离婚登记业务,湖南平江520暂停办理离婚登记业务。理由都是5月20日结婚人太多,为避免拥堵,保证秩序,同时满足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需求,决定暂停受理离婚登记。公告发布后,惹来一片非议,很快,凯里和平江分别撤回了公告,表示有欠考虑。
担心结婚的人太多,所以不能办离婚,让离婚者为结婚者腾空间,这个思路很是清奇。这对离婚人士来说,真是“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在传统观念里,的确有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说法,不少人认为,结婚是喜事,离婚是丑事。过去,结婚证是红色的,离婚证却是墨绿的,颜色的不同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社会态度的差别。但后来,离婚证的颜色改成和结婚证一样了,就是不想再强化那种区别对待的错误认知。
离婚和结婚一样,都是两个人经过斟酌、商讨后作出的选择。当然,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这是法律为离婚设置了一个门槛,避免冲动离婚伤人伤己,保证每一对夫妻经过充分的思考,慎重地对待婚姻和家庭。就像民间戏语“再幸福的夫妻也有两百次离婚的冲动”,法律的门槛可以理解为给夫妻之间一点时间上的缓冲,只要是深思熟虑了,就好聚好散。
但是,“冷静”是对应“冲动”而言的,它不是“不应该离婚”或“结婚重要性大于离婚”的暗示。有些人可能过度解读,以为这意味着法律对结婚是支持的,而对离婚是反对的,所以有法官在判决书中将《民法典》中只适用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以所谓“立法精神”运用到诉讼离婚案中;也有一些地方民政部门用限号、停办等非常手段限制离婚人数。诸如此类的“创造”,恐怕都是对法律的误读。
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同样是为了幸福,结婚是携手一生的相聚,离婚则是一别两宽的分离。哲学家罗素说,参差多态是幸福本源。人生的定义本来就没有一定的格式,结婚也好,单身也罢,离婚也好,复婚也罢,可以各有各的欢喜。就算不讲人生态度,只讲公共服务,结婚和离婚是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两种权利是平等的,不存在谁比谁优先的排序。
在舆论热议之下,凯里和平江均撤回了520停办离婚的公告,算是知错即改。但搜索一下就会发现,某地宣布在520这一天停办离婚,近几年并不少见,甚至一些地方还将其视作为群众办实事的“创新”。这种任性而为,反映出一些基层政务机构负责人法治意识的欠缺。基层政务服务机构往往事多且杂,千头万绪时顾此失彼或可理解。但无论如何,每做一个决定都请默念一个原则:对公权而言,法有授权才可为。若没有这样的意识,政务服务的公信力也就无从谈起。(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