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必须公开!新规明确将监管财产活动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何凡)记者从近日举行的民政部2018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表示,从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特点出发,办法突出了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民政部还将出台《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其草案稿已经公开征求意见。
李健说,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义务,是慈善组织接受各方面监管的基础。为贯彻落实《慈善法》相关规定,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该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明确信息公开的目的和原则。即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二是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渠道。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并规定了七类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还规定了慈善组织对三类利益相关人的告知义务,即对定向募捐的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以及在招募志愿者时对招募对象的告知。
三是明确信息公开的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社会公众可以就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行为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信用惩戒。办法还规定了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处理。
她表示,对财产活动的监管是对慈善组织监管的重中之重。2016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政部还即将出台《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的草案稿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将分别对慈善组织的活动支出和资产管理进行规范。”
此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提出特别要求:一是要求公布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本组织出国(境)的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的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二是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也就是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三是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