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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志愿者协会

来源:网络 时间:05-29
摘要:中华志愿者协会 中华志愿者协会(CHINA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VA)成立于2011年4月26日,是由志愿者以及关心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公益性、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和国家社团登记管

中华志愿者协会

 
中华志愿者协会(CHINA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VA)成立于2011年4月26日,是由志愿者以及关心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公益性、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中文名
中华志愿者协会
外文名
CHINA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缩    写
CVA
成立时间
2011年
业务主管
中央文明办

目录

00001. 1 主要职能
00002. 2 建设宗旨
00001. 3 组织结构
00002. 4 现任领导
00001. 5 成立仪式
00002. 6 组织章程

主要职能


协会任务:中华志愿者协会是全国性的公益性组织,协会将积极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推动志愿者队伍建设;打造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加强志愿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健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同时逐步建立志愿者组织的社会认同和激励机制,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社会化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建设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发展志愿服务事业,营造文明健康社会风尚、融洽和谐人际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

组织结构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
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中华志愿者协会设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办事机构设有综合部、联络与公共关系部、会员服务中心、志愿者权益部、培训部、项目部、基金部、宣传部、研究部、信息部。今后也将设立专业委员会,例如:法律援助志愿者委员会、应急救援志愿者委员会、扶贫助困志愿者委员会、敬老助残志愿者委员会、社区志愿者委员会、医疗救助志愿者委员会、文化艺术教育志愿者委员会、科普环保志愿者委员会。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协会章程、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事业的个人或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成为协会单位或个人会员的,有权享受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并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1] 

现任领导


会长兼任第二届理事会秘书长:宋志强; [2] 
副会长:杨笑山、张小媛、王舟波、黄晴宜等; [2] 
副秘书长:陈刚。 [2] 

成立仪式


2011年4月26日下午,酝酿已久的中华志愿者协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成立大会,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周铁农、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等参加了大会。来自民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卫生部、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红十字会等部门相关领导同志,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香港、澳门等地志愿者组织代表近600人见证了这一历史时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周铁农当选首任会长并讲话,李立国部长致词。
周铁农在讲话中强调,一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关心和重视志愿服务事业。邓小平同志首倡义务植树并积极实践,江泽民同志亲自为志愿服务工作题词,胡锦涛同志也多次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工作做出重要批示。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更是将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并实现制度化作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周铁农指出,今年是落实“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十二五”规划中明确要求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引领精神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中央的决策部署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周铁农强调,中华志愿者协会成立后,将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在加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围绕“大力发展志愿服务、推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核心使命,切实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参谋助手作用。当好党和政府参谋助手是社会组织的应尽职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华志愿者协会将重点围绕志愿服务的发展现状和瓶颈问题,整合资源、投入力量,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政策研究与实务研究,深入分析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及时收集和研判社会公众的志愿服务需求,为完善国家志愿服务政策体系建言献策;将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下,重点围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大局,积极发动、组织各类志愿者担当好民主理念践行者,公平正义维护者,诚信友爱倡导者,社会活力激发者,社会秩序保障者,人与自然关系调节者等重要角色,将国家惠民、利民的大政方针落实到基层中、落实到群众里。
二是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桥梁纽带是社会组织的重要任务。当前和今后一时期,中华志愿者协会将充分发挥自身整合资源、协调各方的优势,积极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成为党和政府发展志愿服务事业的协作伙伴;积极为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引领方向、提供服务、培训骨干、加强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能力建设;积极为各级各类企业事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社区和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创造空间、提供资源,不断壮大志愿者服务力量;积极配合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推动志愿服务的城乡平衡、地区平衡、领域平衡,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国内外交流合作,及时传达志愿服务发展的新思想、新知识、新做法、新成果、努力成为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志愿服务经验的窗口。
三是引导促进作用。发挥好引导促进作用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华志愿者协会将加强与相关社会服务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探索新形势下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壮大自身的有效途径与策略,成为遵纪守法典范,做履行权力义务表率;将及时总结推广各会员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志愿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表彰先进典型,加快推进志愿服务科学发展;将团结全体会员、在党政关注、群众急需、志愿者能为的结合点上寻找工作突破口,深度挖掘,不断打造有特色、成效强的志愿服务品牌,让品牌效应成为志愿服务事业的助推器;将采取有效手段不断加强志愿服务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新风、传播志愿文化,不断提升志愿服务影响力、感召力和吸引力,努力使志愿服务成为社会公众重要的生活方式,为志愿服务事业实现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是规范服务作用。发挥好规范服务作用是社会组织的重要抓手,是行业自律的重要表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华志愿者协会将不断建立健全志愿者招募、培训、评估、激励机制,全面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完善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加大对志愿者培训力度,提高志愿者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将依托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独特优势,在社会服务领域研究探索专业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机制,形成社工与志愿者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确保志愿服务事业在规范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李立国在致词中说,2008年,国务院赋予民政部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能。为此,民政部成立了“志愿者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并于2010年9月正式下达关于中华志愿者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积极全面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中华志愿者协会的成立是党和政府直接关心指导下,民政部与中央文明办等部门积极努力的成果,希望协会成立后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不辱使命,在奉献中发展,在发展中壮大。 [3]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VOLUNTEERSASSOCIATION,缩写为CV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发展志愿服务事业,营造文明健康社会风尚、融洽和谐人际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事业,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二)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工作,协助政府统筹开发、整合优化及有效配置志愿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三)开展志愿服务相关培训和专业督导,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能力建设;
(四)反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诉求,调处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制定志愿服务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开展志愿服务政策咨询,推动志愿服务立法相关工作;
(六)倡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表彰活动;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志愿服务组织的交流活动,推进国际项目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核通过;
(三)由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查核实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其严重程度,可予以警告、严重警告乃至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协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审议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增补部分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审议本协会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相关领域有一定造诣或有较大社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同意后聘任;
(三)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4月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参考资料
· 1.  中华志愿者协会简介  .中华志愿者协会[引用日期2013-08-12]
· 2.  中华志愿者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澎湃[引用日期2018-04-10]
· 3.  中华志愿者协会在京成立  .中国社区志愿者[引用日期20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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